8月5日晚,步森股份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该告知书,步森股份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同时,步森股份也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股份向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对步森服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徐茂栋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陈建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对此,步森股份在公告中表示,接受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据了解,在1月14日,步森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步森股份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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