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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督导: 历史上又称教育视导。

2、是教育督导机关或人员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下级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3、 2009年公布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

4、在基层督导工作中,有时会对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开展随机性的督查活动,被称为随访督导。

5、 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是按督导原则和标准,使用科学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通过观察,调查和考核,作出分析和评价,指出成绩和缺点,并提出积极的修改意见,使教育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活动。

6、 另外定义:指行使督导职权的机构和人员,受本级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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