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消息,近日,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其中多项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的内容纳入其中。
在完善保障制度和措施上,草案三审稿还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接受教育督导,职业学校校长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职业学校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草案明确,在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上,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同时明确,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拟增加规定,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为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三审稿拟增加,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草案三审稿对不同层次职业教育作出一些修改。例如,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又如,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再如,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