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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快手”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被告获准注册“快手溪源”商标无法免除侵权责任。为了尽可能厘清不同商业标识间的权利界限,防止市场混淆和消费者继续误认,减弱驰名商标“快手”的显著性,并激励企业发展自主品牌,禁止被告继续使用“快手溪源”商标及含有“快手”文字的企业名称。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等复杂问题。两审法院充分考虑了互联网环境下快手系列产品和服务极速传播,吸引海量用户下载、使用的情况,依法认定“快手”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在此基础上,两审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相较于一般已注册商标属于上位阶权利进行充分阐述,进而就基于复制、模仿“快手”驰名商标的恶意而侥幸获准注册的“快手溪源”商标及在后的使用行为给与否定性评价。同时,两审法院还认定被告将“快手”作为企业字号的主要识别部分,具有明显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构成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判决充分彰显了《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为驰名商标提供更强保护的立法本意,及时遏制“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并对未来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垦丁律师事务所麻策、王琼飞、徐娟律师参与本案一审、二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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