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表示:

1、预售不能以牺牲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前提,商家必须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2、有些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等在预售模式中处于“强势”地位,甚至设定一些诸如预售商品不退不换的要求,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等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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