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拥有3509.6万粉丝的“浪胃仙”账号因达人离开自立门户而引发纠纷。“浪胃仙”IP创始人游某通过“浪胃仙”账号发文,直指“浪老师”本人带走原公司素材、器材,员工,成立新的公司,导致原“浪胃仙”账号停播并导致厂商纷纷解约。
据网经社(WWW.100EC.CN)了解,“浪老师”本人也通过其新账号“真的浪胃仙”发声,解释游某原自称为“浪胃仙”账号权利人,但去年年末其前公司起诉游某要求确认其对“浪味仙”账号的所有权,导致浪老师本人对于“浪胃仙”账户权利的归属产生质疑,为避免后续法律风险,遂从公司离职重新申请账号。
该事件也直接引发大家对于账号所有权归属的疑问:达人平台账号究竟属于谁?属于达人?还是属于MCN机构?答案令人大跌眼镜——都不是!
图1 淘宝直播平台服务协议
我们先来看一下主流平台(包括淘宝直播、抖音、快手、哔哩哔哩、小红书、微博)在账号归属这个问题上是怎么约定的:
图2 “抖音”用户服务协议
图3 快手用户服务协议
图4哔哩哔哩弹幕网用户使用协议
图5 小红书用户服务协议
图6 微博服务使用协议
由此可知,答案为:账号所有权属于平台!
绝大多数平台在用户协议中都已经明确账号所有权属于平台;部分平台虽然没有明说,但通过对于账号处置设置种种限制,从实质上宣告了所有权的归属。
也就是说,达人或者MCN机构仅仅拥有账号的使用权,一般非经平台同意,是不得擅自买卖、转让或出租平台账号的。
这就意味着,所谓达人与MCN机构的账号归属纠纷,其实也就是在抢一个使用权而已。
这一结论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验证。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账号归属纠纷案件中[1],MCN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账号归MCN机构所有。但法院认为,MCN机构基于投入对账号享有财产利益,但不享有所有权。原因在于平台用户服务协议通常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经营者,注册用户仅拥有账号的使用权。因此,如确认MCN机构享有账号所有权,则与平台的真实意思相悖。MCN机构与达人签订的《账号归属协议》仅约束合同签订主体,不直接约束平台经营者。如MCN机构基于其与达人的约定当然获得账号所有权,会造成账号注册人与使用人的分离,违反网络实名制。
因此,就像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农民集体、使用权属于企业或个人一样,达人账号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同样是分离的。
但基于达人账号其所承载的大量活跃流量及快速变现能力,即便只是拥有使用权,也意味着拥有着具备极大商业价值的虚拟财产。因而仍是达人与MCN机构的“必争之地”。
那么,谁才拥有平台账号的使用权?
知名达人李子柒的视频断更已近9个月。这一切都起因于其与MCN机构之间的“割席”纷争。当然,这也不是达人第一次因与MCN机构产生纠纷而“断更”的案例。
早在2020年,拥有B站600万粉丝、全网2000万粉丝的知名美食达人“翔翔大作战”便因与MCN机构发生解约纠纷,导致其部分社交媒体账号被MCN机构冻结。在双方就账号使用权讨论未果的情况下,账号不得不“断更”。最后,该达人弃用“翔翔大作战”的账号,注册了名为“拜托了小翔哥”的新账号,将视频事业从头做起。
结合上述风波事件,另一个痛点问题悄然浮出水面:承载着巨大商业价值的网络平台账号,究竟谁才拥有使用权?
对此,我们收集了2019年至今的23起与主流网络平台(包括淘宝直播、抖音、快手、小红书、B站、微博)账号使用权纠纷相关的案例,试图从司法实践中寻找到问题的答案。
一、 6成法院认为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属于达人
在这23起案例中,我们发现,主流平台中,抖音、快手平台账号使用权纠纷最多,共16起,占到近70%的比例。而在账号使用权的判定上,判定账号使用权归达人的案例就有14起,占60.87%;判定账号使用权归MCN机构的案例有8起,占34.78%;判定部分账号使用权归达人、部分账号使用权归MCN机构的有1起,占4.35%[2]。
其中,法院判定账号使用权归达人的主要理由有:
(1) 账号使用权未作约定
部分法院认为,双方未就账号使用权作出约定(包括未对达人在合作之前自行注册账号的使用权作出约定),因此以达人个人名义注册的账号使用权应归达人所有(6起);MCN机构为此付出的投入和费用,不能作为分割账号使用权的理由(2起)。
如在“杭州优某公司与刘某合同纠纷”一案[3]中,法院认为《主播合同书》中并未对达人注册的淘宝账户重新约定使用权,MCN机构并不能因其前期投入而获得上述淘宝账户的使用权或对上述账户进行分割的权利。
(2) 账号具有人身属性+弱者保护
部分法院认为,虽然双方虽就账号使用权作出约定,但账号具备人身属性(6起),且达人在缔约时处于弱势地位(1起)或该约定为格式条款(1起)。
如在“沭阳构某公司与李某演出合同纠纷”一案[4]中,法院认为虽然签约合同书约定所申请的账号使用权、收益权归MCN机构所有,但从MCN机构提供的签约合同书的内容来看,约定的大部分内容均是达人义务,达人明显处于缔约的弱势地位。
(3) 依据网络平台账号规则确定
部分法院则基于网络平台规定的账号归属规则,判定账号使用权归达人所有(2起)。具体案例可见《达人平台账号居然既不属于达人,也不属于MCN?》一文。
而法院判定账号使用权归MCN机构的主要理由有:
(1) 账号使用权已明确约定+商标保护
部分法院认为,双方约定账号使用权归MCN机构所有(5起),且其名称中包含了MCN机构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信息(1起)或根据网络平台反馈允许更改实名制信息(1起)。
如在“广州狮某公司、杨某合同纠纷”一案[5]中,法院认为,MCN机构的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有关“cheeseY芝柚”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表明MCN机构系该品牌商标的所有权人。因此,狮某公司主张杨某的社交媒体账号(新浪微博账号:芝柚cheese)的使用权归狮某公司所有有理,予以支持。
(2) MCN机构掌握账号使用权
部分法院认为,达人注册账号时使用的是MCN机构提供的手机号,MCN机构实际掌握账号的使用权限(2起)。
如在广州拾某公司与哈某合同纠纷一案[6]中,法院结合哈某注册账号是受拾某公司员工的指示,使用拾某公司提供的关联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注册了账号,并告知拾某公司账号链接,哈某登录使用该账号须取得拾某公司提供的验证码等事宜,认为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由拾某公司控制账号的使用权限,从而支持了拾某公司要求达人归还账号的请求。
(3) 达人曾出具账号归属的证明/说明
部分法院认为,达人在合作过程曾向MCN机构或平台出具有关账号归属的证明/说明(2起),因而使用权属已经明确。
如在“魏某、沈阳星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7]中,法院认为,在双方合作使用期间,在因绑定手机号产生纠纷时,达人为MCN机构出具了抖音账号归属权说明[8],对其使用权归MCN机构进行了明确,故该抖音账号使用权属应为MCN机构所有。
二、 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归属难题如何解?
综合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未就账号使用权的判定形成一致意见,整体而言会基于账号的人身属性、弱者保护及双方协议约定等因素予以考量,但大多数法院还是更看重账号的人身属性,从而在账号使用权判定上偏向于达人一边。
不过,诉讼毕竟是事后救济,在达人与MCN机构发生账号使用权属争议之前,可以在事前做好哪些安排?
1. 重视账号价值 充分展开磋商
MCN机构与达人应就合作期间内注册、运营的账号使用权展开充分动态磋商。双方都要充分认识到账号的价值(包含潜在价值),对合作期间内注册的账号使用权展开充分磋商。
对于MCN机构而言,不能仅看重账号财产利益的分配,而忽视了对于账号使用权的约定。
对于达人而言,则不要轻易放弃对于账号使用权的谈判,即使在合作初期没有太多谈判筹码,也可以考虑约定在MCN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形下的使用权人变更。
2. 达人已有账号 不忘使用权归属
除合作期间内新注册账号的使用权外,达人在合作前已注册账号的使用权也不容忽视。
对于MCN机构而言,需要结合合作期间内是否新设账号、账号矩阵的具体安排以及双方对于已注册账号的合作深入程度(是深度合作还仅是托管赋能)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是否需要变更账号的使用权人。
对于达人而言,若其对于已注册账号已经付出较多投入,未来也有潜在成长空间的,可以考虑坚持账号使用权属,转而在账号收益上明确与MCN机构的分成比例。
3. 留意注册流程 不为日后“埋坑”
在双方已就账号使用权属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建议由使用权人一方提供注册手机号并完成账号的实名认证,以掌握对于账号的实际控制权;同时需要注重约束另一方对于账号的使用,如不得随意解绑、变更实名认证信息等,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而在账户名称的选择上,双方也需要多留意。若双方约定账号使用权归MCN机构,则MCN机构可以在账户名称中放入其商标、品牌logo等信息,一方面便于树立整体品牌形象,另一方面在发生账号使用权纠纷时也有依可循;若双方约定账号使用权归达人,达人则应当尽量保持其自身IP的独立性,避免MCN机构身份标识信息的植入。
三、 总结
网络平台账号基于其承载的商业价值,素来是MCN机构与达人之间的“必争之地”。然而,无论双方打得如何“头破血流”,到头来也只是在“使用权”上争个高低,因为平台规则已经明确:账号所有权属于平台,它既不属于MCN机构,也不属于达人。
明确了这个基本前提,我们再来看账号使用权的归属。从23起案例中可以知道:虽然法院并未就账号使用权的判定形成一致意见,但大多数法院还是基于账号的人身属性,判定账号使用权归达人一方。
为尽量减少后续在账号使用权上的纠纷,MCN机构和达人可以在事前提前做好布局,针对合作期间新注册账号以及达人已有账号的使用权作出明确约定,并在确定使用权属的基础上留意账号注册流程,避免在后续产生纠纷时为自己埋下隐患。
作者介绍: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高亚平律师,德恒上海税法业务中心负责人之一,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高亚平律师团队专注于新经济平台合规、数据合规、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等资本市场领域法律服务,擅长社交电商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直播电商等新业务形态的合规运营、股权架构设计、税务筹划、股权激励等垂直领域的全方位法律服务,是国内最早从事新经济业务合规及税务筹划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之一。(联系方式:jiqian@dehenglaw.com)
文中注释
【1】[1]广州互联网法院,《【法脉准绳】主播解约后,其抖音账号所有权归自己还是MCN机构?》,https://mp.weixin.qq.com/s/h4HOhN_3yPR_7IAZSIqJVw, 2022年4月18日第一次访问。
【2】在“赖某与广州蜜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113民初14942号)中,法院判定双方共同开设的账号使用权归MCN机构所有,合作前开设的账号使用权归达人所有。
【3】(2020)浙0110民初13366号
【4】(2019)苏13民终4102号
【5】(2018)粤01民终10473号
【6】 (2019)粤0106民初13197号
【7】 (2022)辽01民终1889号
【8】该说明载明:“本人作为抖音账号实名认证人,现就账号归属权(包含但不限于账号操作权限、视频内容、视频相关肖像及其他商务运营权等)作出如下说明:本人名下实名注册的上述抖音账号的账号权属/权限实际归属权于:沈阳星某公司,该账号由沈阳星某公司进行全面运营管理,本人承诺,未经沈阳星某公司书面同意,本人不对账号进行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更名、注销、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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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发现,目前直播电商包括综合电商类、MCN机构类、直播APP类、服务商类、电商主播类五大类型。1、综合电商类:抖音直播、快手直播、淘宝直播、蘑菇街直播、京东直播、苏宁直播、多多直播等;2、MCN机构类:谦寻文化、美ONE、交个朋友、聚匠星辰、宸帆集团等;3、直播APP类:微拍堂、玩物得志、有播、地鼠湾、闪卖、天天鉴宝等;服务商类:有赞、微盟、闪卖侠、魔筷科技等;4、电商主播类:李佳琦、薇娅、张大奕、雪梨、罗永浩 、辛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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