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公告编号:临 2023-030 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46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3     -      2023/6/14     2023/6/1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0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064,349,44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46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1,395,019.41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3     -     2023/6/14     2023/6/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投

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

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460 元。

  上述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1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14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

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

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14 元。

  (5)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公司不代扣代缴,实际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6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315-8519078;0315-8511642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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